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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1〕44号

更新日期:2021-08-26 14:32:00

建督罚字〔2021〕44号

  建督罚字〔2021〕44号

  郭明瑞:

  2019年12月13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五纬路与六经路交口的民安里(二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4.5万元。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汉沽民安里(二期)项目“12·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滨政函〔2020〕6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实际履行施工项目负责人职责。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5号),你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申请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