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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更新日期:2021-08-26 14:35:4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伴随着我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筑行业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四新”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存在“四新”不接“地气”,用户体验差,甚至质量投诉的问题。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坚持问题导向,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制定了本《通知》。《通知》结合北京工程实际,明确提出了“四新”选用的四个指导原则;系统性归纳了“四新”应用中存在的八种主要问题;制定了十六条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通过制定精准有效的措施,规范四新使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通知》初步建立了工程科技安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四新”使用过程,保障业主知情权,确保“四新”开放而有序地开展,不断满足首都人民日益提升的对居住品质的要求。

  二、《通知》明确了哪些工作机制?

  答:《通知》中明确了六项工作机制。

  (一)明确应用原则

  明确“四新”选用应坚持“安全耐久、易于施工、美观实用、经济环保”四个基本原则。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引导参建各方在选用“四新”时,紧扣工程安全质量核心不放松。

  (二)坚持问题导向

  将“四新”在工程实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可归纳为八种问题:易造成结构安全隐患、达不到基本的使用寿命、施工质量不易保障、施工及使用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污染、给使用方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难以满足使用功能、使用过程中不易维护、外观不满足基本要求。

  (三)实行“一票否决”

  对“四新”全面统筹把关,坚守工程安全质量底线,对会导致八种问题的“四新”实行“一票否决”。

  (四)落实主体责任

  进一步突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通过建立相关制度,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协同配合,彼此促进,互相监督,不断提高“四新”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全力推进首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两场”联动

  通过在招投标环节明确“四新”技术指标要求,加强评标环节对“四新”技术指标的响应要求,强化市场与现场“两场”联动机制,促进建筑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六)构建治理体系

  通过建立“四新”应用公示及使用提示说明书制度等多方式,真正尊重民众意愿,努力维护民众权益,切实方便民众参与到工程质量监督中来。

  三、《通知》中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通知》中明确了十六项工作措施。

  1.建立“四新”书面报告制度。设计、施工单位拟采用“四新”前,应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保障建设单位知情权。

  2.建立“四新”专家论证制度。一是建设单位应就“四新”是否符合“四个原则”、是否存在“八种问题”组织独立第三方专家论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装配式建筑新技术组织独立第三方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3.建立招投标响应评价制度。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四新”的相关指标及要求;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相关指标及要求;评标专家将响应情况作为评标的依据。强化市场、现场“两场”联动。

  4.建立专项设计交底制度。实际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工程参建各方进行专项设计交底,详细阐述设计文件技术指标内容,“四新”在国内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试验研究成果情况、新材料耐久性等内容。

  5.建立专项施工方案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的进行编制,重点提出相应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配套验收标准,涉及安全的,应有必要的验算和说明。

  6.建立专项施工培训和交底制度。专项施工方案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技术、质量及劳务相关人员组织专项施工培训和交底。

  7.加强企业标准管理。施工单位应在“四新”应用前组织编写适用的企业标准,并组织独立第三方专家论证,避免企标虚化。

  8.建立视频可追溯制度。混凝土预制构件隐蔽工程验收过程应留存视频资料,并将该视频资料作为质量证明文件向工程施工单位提供。

  9.坚持驻厂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生产质量实施延伸监理。

  10.建立专人实名负责制度。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时,生产企业应建立构件实名信息台账,做到构件生产、质检人员实名制,保证可追溯性。

  11.加强供应企业审核制度。施工单位应强化对供应企业选择过程的管理。对拟选用的供应企业及产品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了解,必要时应组织相关单位对供应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并形成产品调研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核。

  12.全面履行进场验收制度。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新材料、新设备、装配式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管理。针对有复试检验要求的各项产品,其复试性能指标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

  13.推行首段(首件)、施工工艺样板引路验收制度。对应用了“四新”的建设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首段(首件)及施工工艺样板引路验收,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安装后整体安装装修质量、细节节点处理质量进行专门检查,并形成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1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在“四新”应用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现场施工使用情况。对于在施工中发现的“八种问题”,应及时形成书面反馈报告。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对涉及的材料和设备进行退场处理;对已使用或应用的进行综合评估论证,按论证结果进行处理。

  15.建立“四新”应用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前,就工程应用的“四新”内容,制定“四新”应用公示告知。针对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工程,应在房屋预售时就“四新”应用实物及质量证明文件等,在楼盘展示区进行现场展示。切实方便民众参与到工程质量监督中来。

  16.建立“四新”使用提示说明书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前,就工程应用的“四新”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向工程使用单位进行详细说明。提示使用单位适时维护,降低因耐久性而产生的工程安全质量风险。

  四、如何使用监管?

  答:我委将持续加大对“四新”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对涉及的制度要求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同时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