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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1〕54号

更新日期:2021-09-29 15:20:26

建督撤字〔2021〕54号

  肖洪旭:

  经调查核实,你在宜春学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属“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1年6月2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41号),你于2021年7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