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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

更新日期:2016-10-19 21:47:43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与服务,强化批后监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与服务,强化批后监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北京市大兴区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大兴区行政区域内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资质换证及新设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三、核查要求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以下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委托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2):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见附件3);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样式见附件4),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证书复印件。;

企业所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上述资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四、核查时间及地点

核查时间:2016年10月 24日- 11月25日

核查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415室

五、核查标准

(一)注册建造师人数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执行,其中提供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受理证明、续期注册受理证明的人数可计算在内;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的要求,临时建造师不予认可。

六、相关事项

(一)核查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放弃资质的,企业需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并盖章后,将注销申请及资质证书交核查组;

(二)企业经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在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申请,整改期届满未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逾期不改。

七、处理方式

(一)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将向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企业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二)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以从撤回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资质,逾期不申请的,将注销被撤回的资质;

(三)对于逾期不参加核查的企业,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核查小组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四)对于采取多种方式无法联系的企业,核查组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

八、工作要求

(一)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核查时,核查人员将向被核查企业发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监督举报卡》,明确告知监督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及举报事项,实行全程监督。被核查企业发现核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及邮箱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三)核查人员不得在核查工作中吃拿卡要、接受企业馈赠、宴请;不得在核查工作中索取钱物或报销各种费用以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随意降低或者抬高核查标准;不得对被核查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打击报复。

特此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联系电话:69206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