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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1〕77号

更新日期:2022-01-06 15:25:12

建督撤字〔2021〕77号

  易生:

  经调查核实,你在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惠州市红明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83号),你于2021年12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