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行业新闻>建督罚字〔2022〕1号
行业新闻

建督罚字〔2022〕1号

更新日期:2022-01-10 16:47:47

建督罚字〔2022〕1号

  韦长风:

  经调查核实,你通过人脸识别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一级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请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在贵州创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但你的实际工作单位为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情形。

  我部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51号),你于2021年12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我部决定不予你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对你给予警告,且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1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