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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5-05-15 15:11:31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25〕44号

 

各派出机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许可证换领和过渡期内延续工作,确保《办法》有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三级、四级、五级持证企业自动换发电子证照。自2025年7月1日起,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s://zzxy.nea.gov.cn/#/gateway/index,以下简称资信系统)为有关持证企业自动换发电子证照,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许可类别和等级一栏中,“三级”自动变更为“二级(1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10千伏及以下;“四级”自动变更为“三级”;“五级”自动变更为“三级(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0千伏及以下。各许可类别、级别换领资质详见附件。

二、持有多个类别许可的企业,自动对标调整各类级别。同时持有承装、承修、承试两个类别及以上的持证企业,将按照其持有的最高等级许可类别人员条件调整其他类别许可等级,例如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五级许可证,换发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110千伏以下)、承试类三级(10千伏以下)许可证后,资信系统根据企业持有的承装类二级人员条件,将许可证自动调整为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三级。

三、换证后持二级(110千伏以下)、三级(10千伏以下)许可证企业的换领证、变更及延续。一是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条件、标准,自愿申请换领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二是办理许可事项变更业务前,应完成换领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业务;三是办理许可延续业务时,二级(110千伏以下)可申请延续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三级(10千伏以下)可申请延续三级许可证。

四、设置许可延续过渡期。《办法》实施后,为做好许可延续工作,设置过渡期,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仍可继续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过渡期内需办理许可延续的企业,应在11月30日前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按原有效期终止时间换发6年有效期许可证;过渡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批准的,派出机构依法为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五、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换发电子证照的,原纸质证照作废,如有需要的,企业可通过资信系统申请补打纸质证照。未换发电子证照的,原纸质证照继续有效。

《办法》正式实施前,各派出机构要认真梳理辖区内换领证及过渡期内许可证到期企业情况,做好政策宣贯及培训工作,确保《办法》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换领证和延续工作中,遇到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

 

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对照表

 

                        国家能源局

                         2025年5月7日

附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对照表

现有许可证

换领许可证

承装类三级

承装类二级110千伏以下

承修类三级

承修类二级110千伏以下

承试类三级

承试类二级110千伏以下

承装类四级

承装类三级

承修类四级

承修类三级

承试类四级

承试类三级

承装类五级

承装类三级10千伏以下

承修类五级

承修类三级10千伏以下

承试类五级

承试类三级10千伏以下



一、政策重点领域深度解析

1. 市场准入:层级简化与新能源适配

  • 旧规痛点:五级分类复杂,中小型新能源工程企业难以跨电压等级承接项目。

  • 新规突破:三级分类下,原四、五级企业(如10千伏光伏接入工程)可升级为三级资质,覆盖更多新能源场景。

  • 案例:某光伏企业原持四级证仅能承建35千伏以下工程,新规后可通过合并资质参与110千伏外送线路施工。

2. 涉网工程监管:填补新能源并网漏洞

  • 旧规空白:新能源升压站、外送线路是否需持证存在争议,部分项目由非专业单位施工,导致并网故障。

  • 新规明确:涉网工程强制持证,且技术负责人需具备新能源项目经验(如储能系统调试)。

3. 信用与处罚:合规成本显著上升

  • 企业风险:若新能源项目分包给无证单位,最高可罚没违法所得3倍(原最高50万元)。

  • 应对建议:建立供应商资质审核清单,优先选择信用评级高的持证企业合作。


二、企业应对策略

  1. 资质升级:中小型新能源工程企业应评估合并后的二级、三级资质申请条件,抓住政策窗口期。

  2. 合规管理:建立涉网工程台账,确保升压站、外送线路等环节由持证单位实施。

  3. 信用维护:定期核查信用档案,避免因分包方违规影响自身招投标资格。


新《办法》通过“宽进严管”重塑电力工程市场,新能源企业需在资质升级、合规管理、信用建设上提前布局,方能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抢占先机。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任何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含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二级许可证的,应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申请三级许可证的,应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申请一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不少于30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 6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30 人;

2.申请二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不少于10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15 人;